共青科技职业学院档案工作管理职责规定
日期:2024-11-23 19:39:21  作者:代晓玉 来源:档案馆  浏览量:323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档案工作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提高学校档案管理 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党政、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档案,是指校内各单位在教学、科研、党政、后勤等工 作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与发展的 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事业。各级领导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纳入各类管 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中。

第四条  档案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保密制度,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分管校领导负责,校档案馆对学校档案工作 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指导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馆既是学校档案工作 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又是学校档案的业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 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学校档案馆具有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业务管理与服务双重职 能。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 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五)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六)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 育功能;

(八)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七条  学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设副馆长一名。 馆长、副馆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

(二)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

 (三)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第八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必须有一名负 责人分管该单位的档案工作,并配备一名或数名专兼职档案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立卷和移交工作。

第九条  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 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专兼职档案员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等部门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档案工作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文件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档案的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的规定和我校具体情况, 我校按(一)党群,(二)行政,(三)教学,(四)科研,(五)基建,六) 设备,(七)出版,(八)外事,(九)财会,(十)声像等十大类进行归档, 以上十大类归档范围包括纸质、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或个人在其从事教学、科研、党政、后勤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将该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后向学校综 合档案室移交,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使用方便为由私自保存和留为己 用拒绝归档。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十三条  档案馆对移交来的各类档案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

第十四条  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利用情况进行 统计,并按规定向上级业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第十五条  档案分永久、30 年、10 年三种保管期限。

第十六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要重新鉴定来决定存毁。已失去保 存价值的档案,在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并登记造册,报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督,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十七条  凡属保密档案(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记录)应由专人保管, 并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保密档案原则上不借阅(只存档)。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查阅的保密档案,必须经学校领导签字同意,并限制在阅档室内只 查阅须查阅的有关部分。保密档案严禁借出。对必须借出的档案,按规定在办妥有关的手续后,要严格控制借出的时间。

第十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做到八防(防 火、防水、防潮、防盗、防霉、防虫、防尘、防光);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 要及时修复或复制。遇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档案办公室、阅文室、档案室要三分开。档 案室为机要重地,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条  学校保存的档案,主要为本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 作服务。除少数(保密)档案有规定外,均可查阅借阅。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应制定档案借阅、复印制度,提供检索工具,为 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  凡有合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并可以摘录和复制。

第二十三条  对借出的档案,档案部门要定期催还,发现损坏或丢失, 应及时查清原因并写出书面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对有关当事人严 肃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将考核、奖惩制度纳入有关档案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有关单位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提供利用档案做出显著成 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将重要或珍贵档案捐赠给学校的;

(四)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报校领导批准,对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一)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拒绝交 档案部门归档的;

(二)损毁、丢失学校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丢失损坏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学校档案的;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档案内容的;

(六)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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