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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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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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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会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及职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独立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财务机构,学校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的财务机构。

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专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工作岗位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费用核算会计、资产核算会计、收入核算会计、往来核算会计、总账会计、电算化会计、收费员、档案管理等。

会计工作岗位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会计人员不定期进行轮岗。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为提高业务素质,应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培训。

学校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校出纳。

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会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提高知识和专业技能。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本行业会计制度。

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确保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为改善学校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学校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学校领导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校的会计信息。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按本校规定进行处罚。

三、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末了事项。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印章、现金、票据、文件、会计软件密码、数据磁盘、其他会计资料和的物品等内容。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本校领导负责监交。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账户余额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就当写出书面材料。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手印,移交清册上须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一份用于存档。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是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2021年1月8日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统称学校)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学校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学校主管部门对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学校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档案管理机构即档案馆)负责管理本校的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学校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学校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学校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学校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学校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学校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学校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学校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学校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学校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学校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学校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学校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 学校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学校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学校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学校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学院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学院,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学院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学院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2021年1月8日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管理工作,明晰学校的经济关系,维护国家、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原国家教委《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高等学校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必须独立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校的各种资金。学校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的财务机构。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人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六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预算一经批准,就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学校的年度预算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制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第九条 民办学校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不列入学校收入,应列入“其他应付款”核算,不得挪作它用。代办费应按学年收取,按实列支,多退少补,并须每学年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隐匿、截留学校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

 

第五章 费用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的费用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学校的全部费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的费用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及后勤保障支出。四项支出又分别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及上级补助支出。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对个人家庭的补助、债务利息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支出管理,并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 净资产和发展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十七条 学校净资产的分配。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抵于年度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发展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单独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材料等。

材料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应对材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盈的存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的存货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入账;盘亏的存货,应当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出纳要严格按照财务程序,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并在原始凭证和收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与“现金付讫”章。现金做到日清月结,每日应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各单位一般只能在一个开户银行开设一个存款基本账户,不得多头开户。月未根据银行对账单核实账务,有未达款项,编制银行调节表。

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由学校自行确定。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房屋及建筑物;

第二类:教学仪器专用设备

第三类:一般设备:

第四类:文物及陈列品;

第五类:图书

第六类: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由校内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报经法定代表人审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当转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程序在年终前及时处理。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残值率为5%。新增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减少的次月起停计折旧。非正常性中断连续六个月以上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不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外购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科目。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列入有关支出科目。

无形资产需要按年限摊销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与办学相关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讲求投资效益。数额较大的,应经学校理事会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禁止学校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学校因校舍建设,以校产担保或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须经校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预收账款、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条 代管款项下设特种资金,特种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困难学生补助和入伍补助。代管款项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类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学校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书面文件。

学校应当定期、如实地向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收入明细表、费用明细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有关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净收益及其分配使用、资产负债变动、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学校为自身发展向银行提供的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应当经财务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时签名并盖章。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学校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报表使用者。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校内财务会计秩序。学校会计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十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实施监督。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和后勤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相关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2021年1月8日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是政府用于补助民办学校的实验室、实训室、教学仪器设备、教育信息化等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民办学校的学科、专业、课程、师资队伍建设等质量工程建设,提高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了规范我校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不断增强我校办学实力,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学校是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主体,理事长是经费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综合协调、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形成发展规划、财务、资产、教务、科研等部门联合参加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款专用。

发展规划办公室负责制订管理办法,负责监管经费使用进度和范围,负责对项目执行进行绩效考核,负责向上级部门提交定期报表,协助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及编号建立专项明细帐户;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有关决算报表,负责结余经费的核算与管理。

资产处负责专项资金中实验室、实训室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的预算审核、设备采购、进度付款、工程和设备验收、决算报表审核以及项目的绩效考评等。

教务处负责专项资金中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预算审核、进度付款、建设过程管理、验收、决算报表审核以及项目的绩效考评等。

科研处负责专项资金中科技平台建设、科研队伍建设、科研项目资助的预算审核、进度付款、过程管理、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决算报表审核以及项目的绩效考评等。

二级学院承担本单位项目经费监管的主要责任。二级学院应合理配置资源,督促预算执行,监督项目进度,确保项目质量。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预算与决算管理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所有项目都实行预算与决算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该预算将作为经费审批、财务支出、决算审核的依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预算,需用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批件与原预算一起作为决算审核的依据。

项目完成后,预算与决算书以及项目的绩效考评材料交发规办存档以便向上级部门提交定期报表和协助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二、经费支出管理

(一)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根据项目类别及编号建立专项明细帐户,以及按有关财经法规控制经费的合理使用。

(二)项目经费原则上按预算安排的进度分期支付。上一期报账后方可申请下一期经费。

(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费经费的使用范围大致如下:

1、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自制专用仪器以及实验室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等;

3、研究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动力、能源、资料、论文版面和印刷、文献检索、信息通讯、学术刊物订阅等费用;

4、调研、培训及会议费:项目成员开展的调研、培训及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产生的会务费、差旅费等。本项经费支出总额按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5、办公及其他费用:办公用品购置费、专家咨询费、接待费、管理费、为项目开展提供的劳务、临工费等。本项经费支出总额按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绩效评价

 

项目完成时必须进行绩效评价,项目承担人要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按《江西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的指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2021年1月8日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学校与其他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具体名称包括合同(书)、协议(书)、合作意向书等。科研项目合同、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学校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细则,报学校档案馆备案。

第四条 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授权,学校职能部门、附属单位、二级学院等内设非法人机构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事关重大决策事项的合同,应当事先经理事会会议或者校务委员会议决策同意。

第五条 除即时结清事项,学校经济业务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资产处是合同统一集中签署部门,档案馆是合同的统一管理。资产处负责授权委托手续的办理,做好合同订立、登记、存档、汇总工作。财务处负责合同的签署、专用章的管理、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执行监督。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对学校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根据学校安排,参与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修订等工作,对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是合同的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送审及履行等工作。各承办部门在草拟合同文本时,要先对当事人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并负责落实合同经费来源,确定合同标的、工期、质量要求等,在此基础上草拟合同文本。

第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是合同的业务归口审核和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所管辖经济业务合同可行性、必要性、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的审查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督促合同履行和协助合同纠纷处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家具、办公设备等物资采购、资源资产租赁等合同由资产处负责。   

(二)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包括原址旧建筑物的拆除)各类房屋大型修缮、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合同,由基建处负责。

(三)学校后勤设备及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实验室及公共场馆的内部小型修缮及日常维修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园林绿化修剪维护合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学校门面经营合同由学校后勤部负责。

(四)各类教科研仪器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合同由所在的二级学院或教务处负责,实验室维修维护等合同由实验中心负责。

(五)借款及对外投资合同由财务处负责。招标委托类合同由资产处负责。委托审计类合同由监察审计室负责。

(六)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部门管辖业务合同负责,如图书采购由图书馆负责,教材采购由教务处负责。

(七)如学校对校内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进行职责调整,按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签订合同,如涉及学校内部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后,再行签约。对于存在不确定事项或重要的合同,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把关。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送审、履行、备案及存档等工作,对所签合同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二)负责审查合同标的真实性。

(三)负责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2、合同对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质,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审查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签约资格证明,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载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限)等。

4、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5、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履约担保。

合同承办单位应审查、核实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将上述资料连同合同文件一并保存。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如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负责合同的洽谈和起草,负责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确认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与招投标或协商谈判内容一致,条款表述核对无误。确认合同款项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预算。

(五)负责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六)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登记或备案手续。

(七)负责具体履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处理合同纠纷。

(八)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九)其他有关合同事务。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合同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后,以“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名义签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校内单位、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不得签订经济担保合同,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不得在合同订立、履行等过程中擅自对外出具承诺函、担保函、对账函、答复函等设定学校义务或者可能有损学校权益的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 合同的语言应准确、严谨、简练。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进行解释,涉及数字、日期时应注明是否包含本数,涉及金额的数字应同时注明大写。

第十三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标的(包括种类、数量、质量等要求)。

(三)价款及其支付(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进度要求、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

(六)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名词和术语的解释、风险的承担、知识产权归属、收益的分成、保修、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等)。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要在我校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由我校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但需要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填写。国家或行业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归口管理合同的模板,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学校资产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合同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合同涉及以下事项的,为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合同:

(一)学校层面合作办学合同。

(二)对外投资合同。

(三)合同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项目合同。

(四)大型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

(五)综合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学校二级学院和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常规业务需要订立的合同视为一般合同。

第十七条 学校对重大合同实行会审制度,由合同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会审。需要参与会审的部门可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按照职责和范围由资产处、财务处、招标办、法律事务办等相关部门参与。

第十八条 一般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但合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同时送其他部门审查。合同审查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同审查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

第十九条 合同送审时,承办单位一般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经承办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同意报送的“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合同审批表”(见附件);

(二)订立合同的依据,如有关会议纪要、公文、批示、中标通知书等;

(三)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如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或学校规定,合同签订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当按规定办理。需要进行招标或竞价的项目,应在按规定进行招标或竞价后正式签订合同。但招标文件中“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部分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预先审查通过。

第二十一条 涉及学校所有合同,由理事长直接签署。学校另有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在完成审批手续后,一律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否则,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承办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随时了解、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承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并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手续,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确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第二十七条 因合同纠纷引致诉讼或仲裁的,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积极收集证据。

                 

第五章    合同备案及归档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合同事项办理完毕之前,承办单位应负责连续收集和保管有关材料,并注意做好文字记录或形成书面材料。对于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当事人资质材料、校内审查文件、会议纪要、交货凭证、验收文件、往来函件、数据电文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均应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并作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一并备案、存档,不得遗弃、丢失和损毁。

第三十条 各归口部门在资产处和财务处指导下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一)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全校各种合同由资产处或财务处统一编号,各归口部门按分类编号。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二)各归口部门在合同签订后在财务处加盖合同专用章时必须留二份给资产处和财务处存档。

(三)档案馆对全校合同建立合同总台帐。各归口部门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的分类台帐。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四)填写"合同情况季报表"。各归口部门应在每季5日之前将上季季报表填好后与档案馆核对。财务处将留底的合同进行汇总和各归口部门预算执行、合同执行进度进行比较,及时发现问题。对延误执行的合同向有关部门作出提示,必要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

 

第六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授权私自签订合同,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审核部门及法律顾问均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审查中因主观故意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由财务处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经常涉及合同业务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附属和下属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由资产处或财务处负责解释。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2021年1月8日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严格遵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六条 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七条 按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支付申请: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着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支付复核:复核人复核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

第八条 对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九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超范围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一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第十二条 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准无理由拒绝付款;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第十五条 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七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由专人分开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是否有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2021年1月8日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资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开发和生活等各项工作的基础设施和重要物质条件。加强学校的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是办好学校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资产的作用,优化学校资源配置,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全校物资汇总、报表的编制、产权的界定以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制度的建立;负责全校物资的申购、比价、调拔、报损、报废,并对各部门各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要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科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其使用权益。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本部门本单位资产管理纳入管理工作日程,并指定一位负责人,认真研究资产的使用情况,确定其状况、完好率、利用率等综合考核指标。同时还要求全体教职员工自觉维护资产,共同抓好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大批同类物资(如电风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逐级负责,责位到人,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的原则,学校分管校长负总责,资产处对全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和《实验设备管理系统》,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

(三)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大型修善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四)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簿,按年与学校财务账簿核对资产总额。

(五)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六)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七)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教学仪器设备,实验设备及家具学校授权由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设备和管理,全校的图书资料学校授权由图书馆负责管理,各部门各分院办公设备和家具由各部门各分院负责管理,并由该单位负责人对照资产清单签字负责,其它资产由资产处直接管理。

第六条 资产实行三级账、卡、账务管理。

1.财务处在资产总帐科目下,按固有资产的一般分类设置账户,进行资金核算。

2.资产管理处按固有资产的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置分类明细账,对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化、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核算。

3.资产使用单位建立分户账及时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内外馈赠和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由资产处按规定办理入账手续。对加工自制的仪器设备,可比照国内外相同(或相似)类型的产品价格或按实际加工自制入账。

第八条 每年12月份学校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物三相等。使用单位和账、卡、物,要经常核对,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属于个人原因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加强资产计划管理。要加强资产购置计划的严肃性,原则是一年报一次计划。各部门各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编制下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含本年度经费支出计划一起报财务处汇总,初审。再一并呈报校领导审核再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条 学校重大项目建设或重大设备购置要由资产处和有关部门及专家逐项研究论证,严格审批。大宗物资采购应有学校纪检部门参与、监督,实行集中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强化计划的严肃性,充分发挥批量采购的优势,尽可能降低采购成本。资产采购由资产处牵头负责,采购过程中要进行比价,有效控制成本。

第十一条 资产建成或购入,要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发票、工程决算表等资料进行验收、登记及使用手续,取得资产验收单、领用单。财务处凭资产管理处填制的资产验收单、领用单复核报销。重大项目要签署正式的验收文归档案;大型精密装备要逐项鉴定技术指标,申报技术验收报告。资产管理验收资产必须到实地查看,验清价格、名称、规格型号,使用性能、存放地点或地理位置,取得资产管理的第一手资料。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制,对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各使用部门和单位遵循“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学场所的资产(含教学设备)由各分院统一负责;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由所在分院负责;后勤服务设施资产由后勤处负责; 学生宿舍资产由宿舍管理中心负责;各部门办公生活等资产,由使用部门自行保管、维护和保养,如有损坏或遗失,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并由责任人进行维护或赔偿。各资产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好每年的申报与落实,并进行日常管理。对实物资产分类编号,设专门账、卡予以登记,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专用设备按单件(台)建立技术档案。对各类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应及时、准确如实进行登记,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理事长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全校资产的调拨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的变卖、报损、报废处理,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使用部门、有关专业部门技术人员对拟处理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财务和资产的校领导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方可处理。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无权处置学校资产。

    第十六条 资产使用单位的撤销、合并,必须对现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点、评估、登记造册,并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调查账目。
          

第三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响应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流程,指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建设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地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使用率。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更变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者退休,需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四)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所属单位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顺利完成,避免资产的损坏、丢失,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维护学校财产,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经常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由于人为的责任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坏、丢失的,均须赔偿。
    第二十四条 凡是资产丢失、损坏的责任事故,使用单位立即向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告,迅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责任事故,致使资产损坏或丢失的,一般按原价赔偿。

1、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安全防盗措施,造成资产的损坏或丢失,其后果严重的;

2、使用人员、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其后果严重的;

3、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程序及有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坏的;

4、将资产挪用做私用造成丢失损坏的;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2021年1月8日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对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是指学校将各种形态的资产以入股或出让的形式注入产权清晰的企业,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和发挥资产效益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的资产包括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学校冠名权和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四条 学校用于投资的资产必须产权清晰,对外投资的资产属于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所有投资决策报理事会终审。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外、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外投资收益的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对外投资要加强决策环节控制,投资前须进行可行性论证与评估,确保对外投资项目科学性、合理性,规避投资风险,维护学校权益。

第八条 对外投资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提交可行性报告;

(三)投资合同、协议、章程、草案、资金来源、资产清单等相关材料;

(四)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所投资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

(五)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六)校理事会审批形成决议。

增加投资或被投资单位已存在的,提供以下材料:被投资单位近期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 对外投资经办单位和经办人在职权范围内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对不履行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经办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十条 对外投资经办单位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需要签订合同的,必须征询学校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批准后签订。

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须经学校理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对受托单位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资产投出环节的控制,办理资产投资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要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学校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对外投资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保障所投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组织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所有者职权,责成被投资单位每年向学校报送财务报表及投资收益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实地检查,及时掌握和分析被投资单位的经营、财务和风险状况。

第十六条 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并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对违反规定、渎职或以权谋私,造成资产流失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收益及处置的管理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获取的收益,均要纳入学校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财务处按投资协议、合同对收益进行管理、分配并记账。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实行集体决策,严格履行管理授权审批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应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投资经办单位应及时足额收取;转让对外投资应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核销对外投资,须取得被投资单位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注销或变更资产产权登记,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在对外投资入账和核销账务时,必须依据学校相关决策、申请、理事会审批的文件,以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投资或回收清单、产权登记或变更证明、工商登记或注销证明等完备的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确保对外投资账务的规范、真实和完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2021年1月8日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财务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报告,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切实发挥财务报告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特点,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条 学校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会导致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和声誉受损。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可能影响学校的管理和发展。

(三)不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难以及时发现学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学校财务和管理工作风险的产生。

第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并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构成

 

第五条 财务报告包括外部财务报告和内部财务报告。

第六条 外部财务报告是学校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的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一)会计报表分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其中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又分月报和年报,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只按年度编制。

(二)会计报表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报表中列报的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列示,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补充披露。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期为年度编制。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高等学校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绩效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内部财务报告是为满足学校内部管理与决策需要而编制的一系列数据统计报表和文字说明,包括预算分析报告、成本分析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

(一)预算分析报告是对学校年度预算经费的执行进度和执行结果进行分析的报告。预算分析报告的编制,有利于增强经费执行的时效性和有效性,促使预算结构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

(二)学校应当定期形成成本分析报告。年度成本分析报告包括成本费用总表、教育成本构成表、科研成本构成表、管理费用构成表及成本管理情况说明书等。

(三)绩效评价报告是对学校运行和管理水平通过量化分析而形成的综合性分析报告。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及时编制财务报告,各部门对所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外部财务报告的编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计划财务处应在每月结束或一年结束后,根据有关资料及时编制财务报告。

(二)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三)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当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或部门)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反映。

(四)财务报表列示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及收入、支出等各项金额应当真实可靠,对于学校内部业务或事项产生的影响应当予以抵消。

(五)附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未能在报表项目中列示需要补充披露的信息如学校整体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的说明,重要资产处置情况的说明、重大投资和借款活动的说明等应在附注中作出披露。

(六)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内部财务报告应根据学校内部管理与决策的需要选择相应时点或时期的账务数据及有关资料进行统计编报。编报时应该选择正确的编报方法,使用科学合理的指标。

(一)预算执行进度分析报告可以按月、季度编制,预算执行结果分析报告一般按年编制。

(二)成本分析报告的编制可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关于“高等学校成本报告与分析”相关规定操作。

(三) 绩效评价报告是一种多维度分析的评价报告,应该按照各维度所包含的指标选择相应的数据进行统计,并进行分析形成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或避免编制差错和人为调整因素。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报送和提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提供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向外报送的财务报告需经计财处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长和校长签字并盖章后再加盖学校公章上报。

 

第五章 财务报告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四条 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及时装订成册、签字(盖章)并按时移交给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归档的财务报告的查阅、复制应按《浙江农林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尚未归档的财务报告应征得相关科室人员的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8日起执行。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2021年1月8日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化,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校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财务监督机构职责和目标

第二条 校理事会、监事会、校务委员会等按《共青科技职业学院章程》的规定各施其责;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设立相应岗位并承担相关职责,对财务内部监督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条 监督管理目标

监督学校各部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确保学校运行合法、合规;

保障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

保证财务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提高学校运行效率和效益,促进学校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章 财务监督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财务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内部财务监督,并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对全校的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

第五条 学校财务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全校各单位在接受学校财务监督过程中,被监督单位的有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章 财务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 监督学校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规章、考核办法等一系列的约束制度能否在实际财务工作中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支出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会计核算、财务信息、审计及制度建设等。

第八条 预算编制与执行的财务监督

按照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合理合法性的原则编制预算,合理安排预算资金,保证重点、注重效益,确保资金使用效率最优化。

严格执行预算,财务部门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加强对预算执行考核评价制度的建立,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效果进行考核并及时通报;建立预算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提高预算控制力和执行力。

第九条 收入和支出的财务监督

学校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和标准内组织收入,不得违规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任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学校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和私分。

学校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开支,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与标准在预算外乱支乱用、假公济私与贪污盗窃;财会人员对各项开支必须按实际发生正确归集、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专项经费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条 资金的财务监督

学校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和使用资金。不得超过定额范围使用各类周转金;不得超出现金管理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超过规定范围及时送存银行;不得随意借支、挪用、白条抵现以及套取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

加强借支及预付款的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及时按规定办理所借款项的冲销和归还;财务监督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对借出款项及时催收催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呆账和坏账及时处理解决。

第十一条 资产的财务监督

学校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用、报损、转让、出售、登记等进行监督,保障资产账目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登记造册,落实资产保管责任人,杜绝管理不善、违规操作、使用不当、乱堆乱放、损失浪费和偷盗发生;加强对资产的维修、保养、检查,提高资产率;定期或不定期实地清查、盘点,保证财实相符,对有账无物、有物无账问题,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财务监督

建立对外投资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保障所投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与财务信息的财务监督

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进行监督,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对资金及各类财产进行监督,以保证资金、财产安全完整与合理使用;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以保证财务收支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对经济合同、预算及其他重要财务信息进行监督,以保证经济管理活动的科学、合理。

第十四条 审计的财务监督

审计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学校在赋予内部审计人员足够的权力的同时,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业自律教育、专业培训与引导,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公正性、真实性,从而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通过内部审计,完善并强化学校内控管理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堵塞管理漏洞,减少损失,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各部门经济活动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和意见,为财务决策提供评价和指导作用。

学校每年接受审计专门服务机构的外部审计,并不定期接受财政、税务等部门的专项检查,通过外部审计、检查,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进一步确保了学校的利益和财产安全,加强和完善了学校的财务管理,对促进学校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第十五条 制度建设的财务监督

建立和完善适合本校财务管理的各项内控制度,以预防控制为主、事后控制为辅,形成对财务活动的日常约束和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同时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识别和化解财务风险,提高财务运行的安全性。

第五章 财务监督的方法和形式

第十六条 财务监督的方法包括财务检查、实物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财务监督的基本形式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另有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等。

第十八条 财务监督部门在实施财务监督过程中,应根据监督对象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不同的监督方法和形式,对被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2021年1月8日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学校会计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2001年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目标

(一)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 规范学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三)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 保证学校能及时发现风险并控制风险.

第三条 学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规范,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平等性原则:约束全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制度的权力。

(三) 系统性原则:涵盖全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 牵制性原则:保证学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五) 合理性原则: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六) 谨慎性原则:强化校内约束机制,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为核心。

第二章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第四条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内部机构岗位设置、货币资金、收费票据、会计核算制度、工资助学金核算程序、档案管理、风险防范、内部审计控制。

第三章 内部机构岗位设置控制

第五条 各会计岗位设置、职责和权限划分遵守第三条各原则,做到所有会计事项必须由两人以上经办,审批与经办分管,钱与账、钱与物、账与物分管,各种发票与财务专用章分管,印鉴与银行票据分管,印鉴分管,对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稽核。

第四章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 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设置会计审核岗、会计复核岗、现金出纳、银行出纳等岗位。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审核、记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审核和出纳岗位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以会计核算人员编制并签单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第八条 现金管理

(一) 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库存现金必须控制在银行核定限额之内,不得坐支现金,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二) 收入现金要认真验证货币真伪,误收人民币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发现长短款,必须及时查找原因,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三) 定期检查现金管理执行情况,主办会计每星期必须盘点现金1次,并填写盘点表,分管处长要不定期进行库存现金抽查。

第九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 全校核算单位统一在学校财务处开立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私自在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二) 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三) 每月必须与银行对账,由会计负责,每月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主办会计每月对银行对账单进行稽核,随时检查和掌握银行对账工作和未达账项清理情况,及时核实并处理,如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处长报告。

第十条 银行票据、印鉴管理

(一) 银行票据的管理和签发,由出纳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能兼任票据的签发工作。

(二) 银行票据必须与会计填写的付款通知书注明的收款单位等信息一致,禁止签发没有真实业务或无日期、无用途、无限额的支票。办事人员领用支票,要在存根上签名,要妥善保管好票据,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三) 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由出纳和处长分别保管。

(四) 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不得兼管发票、收据等票据。

第十一条  网银交易业务管理

(一) 出纳应根据记账凭证办理网银交易业务,打印网银交易结算单,并由持卡人签字。

第十二条 POS机刷卡业务管理

(一) 收费人员按照收费数据信息办理POS机刷卡业务,打印出刷卡结算单,并由持卡人签字。

(二) 收费人员每日打印POS机刷卡汇总清单,复核岗位人员负责核对刷卡汇总清单与当日开出票据的汇总金额是否相符,收到POS机刷卡进账单后要及时入账。

第五章 收费票据管理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票据购入及保管。票据处设专人购入票据并进行管理,按照票据种类编号逐本登记。票据领购人与保管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十四条 票据使用管理。财务审核人员对票据领用人使用的票据应逐号检查,收取的款项与票据开具金额核对一致后方可进行收入入账。

第十五条 票据交回管理。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由票据领用人交回票据中心,票据保管人核对票据存根号是否连续,填写是否正确,齐备后才能收回票据存款,领用人进行缴销登记。

第六章 会计核算程序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批准程序控制

批准的层次,根据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和金额大小确定不同的授权批准层次,保证各管理层有权有责,互相监督与控制。审批人本着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自己的业务处理行为负责。

(一) 每笔经济业务,在手续上必须做到:

1、 上级审批、下级经办、使上下级之间互相监督与控制。

2、 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部门经办,使部门之间受到监督与控制。

3、 一个岗位经办,另一个岗位复核,岗位之间受到监督与控制。

(二) 预算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严格执行一支笔签字制度

第十七条 会计凭证控制

(一) 会计核算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审核每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录入、打印记账凭证。

(二) 稽核人员对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的各项内容、金额进行复核。

(三) 会计人员在处理有关业务时,必须签名、盖章,以备追溯责任。

(四) 明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装订、保管手续,由总账会计负责。

第十八条 会计账簿控制

(一)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做到全面、连续地记录和反映学校的经济活动。建立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和日记账核对制度,现金、银行存款账户做到日清月结,月底编制银行对账单。

(二) 会计核算科科长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账务处理中的问题并予以解决,确保提供准确无误的会计信息。

第十九条 会计报表控制

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的编制以核实后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单位负责人应对会计报表所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控制

(一)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批准的年度预算,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二) 会计核算科及时或定期反馈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将实际执行数据与预算对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第七章 工资、助学金核算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岗位不得兼任工资及助学金和各项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资核算控制

每月“工资发放汇总表”必须与工资台账相关数字一致,发现差错应立即查找原因予以更正,未查明原因不能发放工资,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 助学金发放核算控制

主办会计对学工处提供的各类学生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和明细表要认真审核,并准确核对学生人数、开支标准。如有疑义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查找原因予以改正,保证助学金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四条 工资、助学金发放完毕,会计人员要认真审核发放明细表,作为原始凭证随记账凭证装订存档。

第八章 财务文档、档案管理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会计资料及时装订、归类整理并编号立卷,并按规定定期移交档案室。

第二十六条 建立查档、借阅登记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九章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筹资方向、筹资渠道、筹资规模、偿还来源、资金用途及效益、存在的风险等诸方面筹资风险实施全面控制。银行贷款严格审批程序:由资金管理科根据学校资金情况,向分管校长提出资金贷款需求,经研究同意后书面提请学校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合同起草、审批、签订、履行、违约追究实施风险控制,必要时聘请律师参与。

第十章 内部审计控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审计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内部的经济活动,客观地、公正地进行审核和稽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2021年1月8日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财务工作职责及程序管理办法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保障学校会计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财务管理职责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政策及法律法规,统筹管理全院财务工作,遵守财经纪律,保护资金安全。

(二)根据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学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按期编报年度决算,定期向学院领导汇报预算执行情况,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四)负责本院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等业务事项,定期核对银行存款、现金及经费来源,做到凭证、账账、账表相符。

(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各项经费结算,严格经费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监督检查经费执行情况,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增收节支。

(六)掌握全院人员基本数据,按人事部门编报的数据发放全院人员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配合学工处及其他系、部做好学生奖助学金的发放等工作。

(七)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认真做好学生学杂费的收缴工作,确保零违规。

(八)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算;负责本院材料核算工作,及时反映和监督采购、入库、发出情况,并做好材料核对工作,参与库存材料的清查、盘点。

(九)建立健全各类财务账目,编制财务报表,并利用财务资料进行各项分析,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十)行使财务管理的筹资职能、资金调节职能、资金分配职能和控制监督职能,负责全院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费和代管经费的收支核算和管理工作。

(十一)做好各种凭证的管理,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十二)及时核算和上缴各种税金

(十三)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素质;严格对会计人员进行考核,合理调配会计人员,明确职责,搞好本职工作;廉洁奉公,树立良好职业道德。

(十四)根据上级的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财务大检查和自查工作,及时完成总结和上级材料;接受政府财政、审计、税物、物价等机构的检查与监督,以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一)借款审批程序

1、出差借款

出差人员到财务处领取“借款单”,详细填写好借款日期、资金性质、部门、出差地、出差事由、出差天数及金额,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校长签批,具体标准见《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2、日常费用借款

经办人到财务处领取“借款单”,详细填写好资金性质、部门、借款事由,金额,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校长签批。

3、购置固定资产借款

经办人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固定资产请款单,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校长签批,再交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

4、其他临时借款

如业务费、招待费、周转金等等,审批程序同第1条。

5、借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报账,报账后所欠金额应及时补齐,对于不办理报销手续且不能补齐所欠款项的,上报人事处,从其工资中扣回。

6、所有借款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二)费用报销程序

1、报销经办人规范填写事业支出报销单,后附对应的真实、合理、有效正规发票、费用清单、报销依据(领导批件、档案馆签收的获奖证书复印机、定向培养协议等)。

2、上报部门领导签字,二级学院费用报销由二级学院院长、书记在经费标准范围内审核签字;行政处室费用报销由处室负责人、分管院长审核签字。

3、交理事长办公室登记(如有缺项或年度预算内金额超支,则退回)。

4、理事长办公室将登记表连同报销单交财务处会计签收。

5、财务处会计审核报销单及其附件无误后返回理事长办公室。

6、理事长办公室对接校长或执行校长、党委书记终审签字。

7、理事长办公室向常务理事长报告事业支出费用的使用情况。

8、理事长办公室制作统计表,连同报销单交财务处会计签收。

9、财务处编制记账凭证。

(三)固定资产及材料报销程序

1、采购申报程序

①、各院系根据教学计划按实验课90%以上开出率的标准提出仪器设备及专用材料采购申请计划;各处室根据本部门需求提出办公设备及耗材采购申请计划;资产处审核汇总各单位的申请。

②、针对各院系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任务书(含采购清单)、办公设备及耗材任务书,后由“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审规划任务书,根据指导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各单位修订实验室建设规划任务书,确定购置清单。

③、针对各处室编制采购清单,根据指导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购置清单。

④、校务委员会通过规划任务书及采购清单并由理事长审批。

⑤、资产处根据仪器设备、耗材的品牌、型号、联系相关厂家(公司),了解所购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并进行寻价、报价。

⑥、需组织招标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由评建办、资产处、教务处及专家组共同组织招标,由理事长签订合同;不需组织招标的项目,在申购方确认后,由资产处牵头,组织申购方与供应方进行商务洽谈,由理事长签订合同。

2、入库程序

资产管理处严格执行合同时间、质量及数量,货物到达后立即组织使用部门及仓库保管员进行实地验收,根据合同严控质量、规格、数量,验收合格后开具相应的材料及资产入库单,一式四联,使用人、仓库保管员、供货人三方在入库单上签字,存根联由仓库保管员留底,保管联由使用部门留存,结算联由供应商结款用,记账联交财务记账。

3、付款程序

①、采购人或供货商填制材料及固定资产报销单,附对应入库单结算联原件、正规发票、采购合同原件、验收清单等有效原始凭证,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及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呈报法人代表审批签字后转交财务处。

②、财务处主办会计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报销单并签审批意见,财务处处长复核审批签字,以上审批合格后由主办会计编制记账凭证交由出纳,再由分管财务校级领导根据情况会同法人代表安排转账支付。

(四)收入记账程序

1、学杂费收入记账流程

招生办、财务处协同制定收费标准上报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学杂费收取基本分为四种方式:

①、现金全额缴费:由学生自主到财务处收费大厅按收费标准缴费,收费员据实开出发票;

②、网上缴费:学生网上缴费成功后,财务处收费大厅网络管理员核实缴费数据后,收费员据实开出发票;

③、汇款缴费:学生将学杂费汇入财务处指定银行账户,汇款成功后,经财务处会计核实,开出到账证明转交财务处收费大厅收费员,收费员据实开出发票;

④、刷POS机缴费:学生持银行卡自主到财务处收费大厅刷卡缴费,收费员据实开出发票。

⑤、收费员每天收费结束后,打印收费明细表、汇总表、根据发票核对现金、转账证明单及POS清单无误后进行结账。收入会计及出纳审核后在表上签字,出纳收取现金存入银行,会计凭发票、POS单、转账证明单、收费汇总表、明细表及银行进账单据实记账。

2、捐赠收入记账程序

会计依据银行进账单、捐赠协议书及发票,核实无误后记账。

3、利息收入

会计依据银行利息入账单核实无误后记账。

4、财政补助收入

资产处、学工处资助中心等相关部门根据政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资金,财务处根据下拨资金银行进账单按项目据实记账。

5、科研收入

科研处根据政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资金,财务处根据下拨资金银行进账单按项目据实记账。

6、其他收入

①、场地使用收入

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场地使用合同的签订,财务处依据后勤管理部门审核后开出的缴费通知单、银行转账单(或现金)开据收据并据实记账。

②、其他杂项收入

会计根据银行进账单及相关原始单据据实记账。

三、财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基础工作规范是财务工作中最基础部分,它对财务部门日常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解释。

(一)票据

1、票据的种类包括外部取得的原始发票;学院自制的事业支出费用报销单、固定资产报销单、无形资产报销单及借款单;

2、票据的报销要求

外部取得的原始发票要求填写齐全、字迹清晰,服务项目、金额(大小写应一致)、日期填制完整、收款单位盖章。

学院自制的事业支出报销单专为费用报销使用,后附出差火车、船、飞机等票据、住宿发票、写明出差天数、出差补贴、总报销金额。票面不允许有任何涂改。

(二)凭证

1、凭证编号

凭证统一使用记账凭证,按时间发生先后顺序统一编号。

2、凭证编制人员

凭证执行谁负责谁编制,按会计职责进行具体分工。

3、凭证填写要求

用楷书书写,字迹要清晰,摘要栏逐行详实填写,不得省略,各级科目统一使用,整个票面不允许有任何涂改。

4、凭证审核

对于会计人员编制的凭证,实行交叉审核,财务负责人进行终核。凭证的审核必须及时,以防因记账不及时造成核算控制的滞后。

5、凭证保管

凭证统一由总账会计进行装订、保管。

(三)账簿

账簿由电脑自动生成,年底打印装订成册。

(四)报表

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科目余额表、银行存款明细表、长短期借款表、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各往来单位余额表等。

按时间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2021年1月8日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大额资金范围

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基建建设或租赁办公用房等对外投资活动,包括投资、对外借款等;

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图书、设备及材料购置;

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融资活动,包括银行及融资公司等的借贷;

其他单笔支出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大额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部门对涉及的事项必须进行认真的研究。

大额资金使用负责人应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提交理事会会议讨论并决策。

涉及大额资金使用决策的理事会会议应到人员应当不少于应到人数的80%,半数以上通过的决策方可实施。

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成员赞成与否意见、决策结果均应详细记录,由理事会盖章形成理事会决议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与实施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

决策做出后,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不履行会议决议决策事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决定的;

未经会议决议而个人决策的;

未向决策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其它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2021年1月8日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教学经费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为深化教学改革,促进校内教学经费的合理配置,规范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经费落到教学实处,确保日常教学任务的组织落实,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经费指学校每年从学校经费中核定到各院系的经费指标,教学经费包括以下二类:

(一)学校下达的教学日常经费。

(二)上级教育部门及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专项经费。

二、财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教学活动的实际情况,分配和管理教学经费。院系教学日常经费应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系主任,根据财务预算和学校有关规定审批使用。

三、教学经费来源为学费收入。

四、教学经费管理原则

(一)学院预算安排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的原则,切实把教学工作作为经费投入的重点。

(二)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挪作他用。

(三)包干使用、超支扣还结余留用原则。

五、教学日常经费分配依据

(一)各院系经费,按各专业生均经费乘以学生数核定经费额度,下达至各院系。

(二)为全校开设通识选修课程经费,按开设课程门数及学生选修人数核拨给院系。

(三)为相关院系开设的专业课程经费,按开设课程门数及学生修读人数核拨给院系。

六、教学日常经费使用范围

(一)日常教学业务费

1、教师备课、讲课必须的办公费用;

2、教学计划内课程的教师用教材、教学参考书费用;

3、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打印、印刷等费用;

4、学生各类考试用试卷的打印、印刷费用;

5、专用图书及音像资料购置费、资料印刷费及打印复印费,教学软件开发与维护费用;

6、入学新生军训发生的相关费用;

7、其它直接用于教学业务的相关费用。

(二)实验教学经费

1、教学用实验室运行的耗材等费用;

2、设计实验、综合实验制作加工费;

3、用于实验教学改革的教学仪器改进费用,自制实验仪器开发费;

4、购置用于实验教学的材料、试剂、各种配件、元器件等费用;

5、与日常实验教学有关的其它费用。

(三)毕业设计(论文)经费、实习经费

1、学生的实习、毕业设计补贴费用;

2、毕业设计制作材料费、制作加工费;

3、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图纸打印、印刷、装订费;

4、指导教师的管理费及指导费;

5、实习就业基地的建设管理费;

6、毕业设计评阅、答辩等费用;

7、毕业设计(实习)优秀作品留校收藏费;教学调查、社会调查、教学见习实习等费用。(须事先申报计划及经费预算,经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四)教师教学活动差旅费

1、教学建设调研差旅费;

2、参加学术、教学研讨交流会议差旅费;

3、承办国内教学、学术会议补助费;

4、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交流差旅费;

(五)体育维持费

1、各种低值体育器械(包括各种球类、鞋类等)的购置费,各类体育器械的修理费;

2、作为工作需要的运动服装购置费;

3、体育运动会举办费;

4、参加校际以上运动会的差旅、交通费,教职工、运动员的伙食补助费;

5、公共体育教研室的业务性期刊、资料、打印印刷等费用;

6、军训教官生活补助、交通费、器材费;

7、其它直接用于体育活动的相关费用。

(六)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

1、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护、检修费用;

2、实验仪器设备的大型维修及改造、搬迁等费用。

七、各类教学专项经费的划拨与使用

(一)国家级、省(市)部级的文理科基地、精品课程、精品课程教材、教学改革、教学建设、优秀教材、教学成果等项目或奖项的学校配套经费,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费划拨至项目(负责人)账户。

(二)学校实验示范中心、教学实践基地、主干课程、精品课程、教学建设基金等立项及建设经费,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费按项目进程分批划拨至项目(负责人)帐户。

(三)新专业建设、教学实验设备建设更新等项目经费,由院系申报批准立项后,根据有关规定实报实销。

(四)专项经费可以用于与教学相关的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和仪器设备费。

(五)各类专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具体使用范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2021年1月8日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学校发展,拓宽办学融资渠道,规范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保护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捐赠遵循自愿、无偿、专款专用和透明公开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三条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校友会为接受捐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各类捐赠事项实施统一管理。

学校任何下属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共青科技职业学院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授受捐赠。

第四条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校友会对受赠的财物及时登记造册,所有捐赠的资金统一进入指定账号,实行专项管理。对于捐赠者约定具体用途的捐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户核算;对于捐赠者未约定具体用途的捐赠资金,采取设立学校基金的方式集中管理。

第五条 所有捐赠的财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侵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及双代会的监督、审查。

第六条 捐赠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立项管理、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

第三章 捐赠募集项目及方式

第七条 学校接受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校友会和捐赠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捐赠项目:

1、 奖(助)学金、特困生补助等;

2、 教学设备、科研设施、图书资料及建筑物等;

3、 创新创业、学术竞赛等活动;

4、 校庆、校友联谊或其他重大活动;

5、 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资金主要来源为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合法捐助。

第十条 捐赠可采用现金、债券、股票、期权、实物等形式,金额及方式不限。

第四章 鼓励捐赠的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接受捐赠开具合法捐赠发票或收据,签订捐赠协议书,并承诺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规范地使用捐赠资金

第十二条 学校对热心捐赠的各界人士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根据捐赠者意愿,在学校出版物上发布捐赠人相关资料及捐赠事宜;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授予荣誉证书,档案馆登记造册,载入校史。

第十三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学校可酌情将有关道路、景观、建筑等以捐建人姓名命名。

第十四条 若捐赠者有其他意愿的,由捐赠者与校友会协商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2021年1月8日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物资采购招标活动,严格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物资采购的效益,维护学院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活动。

第三条 严格招标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所有招标活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招标投标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共青科技职业学院,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实体或有关单位。学院成立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审计、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物资采购招标活动,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资产管理处负责起草招标实施方案,制定和发放招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起草和签订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对招标过程进行记录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 成立评标工作小组。评标工作小组由物资使用单位代表和监察、审计、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资产管理处针对物资采购的性质、方式和内容等情况,提出评标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院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七条 凡属《共青科技职业学院物资统一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范围内,总价值5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均实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可直接进行购买,但采购前须向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汇报并得到批准。

(一)申请购买的产品属学校曾使用过的定型、定厂的产品,并且该产品已确认在性能价格比上是最好的;

(二)国内独家生产的产品;

(三)已形成集团购买的仪器设备、技术物资;

(四)经过专家组论证后,认为确需购买的产品。

第四章  投标人的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投标人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十一条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是成熟的定型产品,未经考验的新产品、试制品不能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得进入共青科技职业学院采购市场: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向招标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四)有其他违约行为的。

第五章 招标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三条 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不足50万元的标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招标可采取学校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招标等形式。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应在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官网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函。发出邀请函前,应当将被邀请的法人或组织向监察审计部门通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说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六章  招标过程

   第十五条 进行市场调研或考察。采购项目确定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市场调研或考察。调研、考察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应采购项目经费支付。

第十六条 编制与发放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投标起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物资设备名称、用途、时限要求、售后服务,运输、安装、付款方式)等内容。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由使用单位以书面的形式提供,须经使用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写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技术要求原则上不再变动。 

第十七条 收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收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八条 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资产管理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当众启封各投标人的投标书,审计和财务部门监督审查投标人资质,宣读投标书内容及投标报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废标处理:

(一)标书未密封;

(二)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或制作样品;

(三)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未加盖投标单位及法人印鉴。

第十九条 评标。评标工作小组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应以投标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可靠性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人。完成评标后,写出会议纪要,排出名次。如评标工作小组成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标结果。

(一)对未确定品牌或生产厂家的物资设备,先通过性能价格比较确定品牌。

(二)对已明确品牌、规格型号的物资设备,从价格、信誉、技术力量、代理级别、进货渠道、售后服务等方面评标;

(三)对已明确种类、样式、用料等要求的批量家具,从价格、信誉、生产规模、工艺水平、售后服务等方面评标。

第二十条 定标。评标结束后将评标结果上报院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进行定标。招标领导小组也可授权评标工作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通知中标人,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所有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一式六份),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不按招、投标文件要求签定合同的,扣罚投标保证金,另选中标人。

第七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人或合同内容。否则,属无效采购,资产管理部门不组织验收,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履行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确需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未按合同供货,视具体情况进行货物调换或退货处理。退货处理的则扣罚其履约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进行索赔。

第二十五条 采购的物资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投标商根据合同约定负责三包(包退、包换、包修),否则扣罚其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付款方式以银行转帐结算为主。付款时应留足质量保证金(合同阐明),以确保质保期的顺利执行,质保期满后,经济结算完毕。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