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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科技职业学院教师培训暂行办法
  • 发布人:新媒体中心
  • 时间:201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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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科技职业学院教师培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师资队伍建设关系到学的建设和发展 ,为提高学教师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使教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学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培训工作应围绕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合理调整教师队伍结构、确保重点学科和专业发展的需要、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来进行。

第三条 教师培训形式包括:青年教师的岗前培训、课程进修、单科培训、学历培养、资格证书培训和访问学者等。

第二章  培训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青年教师的岗前培训为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应届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调入学前不在教学岗位工作和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

第五条 课程进修、单科培训学习应围绕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拓宽和更新教师知识面,满足专业建设需要来选派;选派的教师必须在学工作满一年以上,且选派前年度考核必须称职以上。

第六条 报考在职(定向或委培)硕士研究生,必须具有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力,在学工作必须满一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前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报考在职(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力,在学工作一般应满二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报考前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报考统招统分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应在履行完成服务期限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报考,服务期未满者,原则上不准报考统招统分研究生,确因特殊原因需报考者,按学有关规定办理。服务期未满的应交纳违约金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各类人员报考次数一般不得超过2次,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繁重,业绩突出的人员可多报考一次。

第七条 访问学者的选派以培养学术带头人为目的,选派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能力,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骨干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国内访问学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部)应于每年6月底提出下一学年度教师培训计划(包括进修形式、进修单位、进修科目、进修期限、进修教师人数、经费预算等)报人事处。

第九条 人事处将依据各单位提出的计划(主要包括:拟培训人数、内容、培训形式、人员、经费预算等)和师资培训的总体目标,统筹安排,报主管长审批,并于11月公布各单位下学年度教师培训计划。

第十条 根据公布的培训计划,培训教师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领导审核,报人事处及校领导审核后签订培训协议办理有关手续;未列入当年培训计划的教师,原则上当年不安排培训。

第十一条 教师培训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课程进修、单科培训、资格证书培训、学历培养都应与申请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方向相近,否则,不予批准。

第四章  培训经费

第十二条 新引进教师的岗前培训和培训费由学支付,报名费、教材费和交通费由培训教师自己支付。

第十三条 为提高在职教师英语水平,计算机能力等形式的内培训,视培训的性质和需要,学员应支付一定的成本费。

第十四条 因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经学批准派往兄弟校和对口单位业务部门进行的课程进修、单科培训和短期培训(半年以内),其学费由学支付。在外省市培训的教师,每学年度报销两次往返路费及住宿费,在本市培训的教师一般不批准住宿,公交费由个人支付。

第十五条 自己申请经学批准参加与本岗位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其费用学支付40%,个人负担60%。根据工作需要由学选派人员参加与本岗位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原则上由学出资。

第十六条 经批准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教师,《共青科技职业学教职工定向培养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外省市做访问学者的教师,每学年度报销两次往返路费及住宿费,培训经费由人事处从师资培训费中全额支出;在国外做访问学者的教师,其经费开支按出国人员留学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培训经费的支付凭正规的盖有印章的《进修(录取)通知书》、《共青科技职业学教职工定向培养协议》等证件和票据到人事处审核登记,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五章  培训要求

第十九条 选派参加各类培训的教师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培训单位的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其它规定的活动。

第二十条 选派参加各类培训的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训任务,不得随意改变培训计划和培训时间,并应经常与学保持联系,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训任务的教师,须一次性交还学为其培训提供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培训结业后,结业成绩单、学历(位)证书由培训单位寄给人事处,培训教师不得自己从培训单位取走成绩单或各类证书。

第二十二条 培训结业后,需将学习体会和总结报告交人事处,学习资料报人事处备案留存

第六章  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各种形式培训的教师,其工资待遇不变,其中在外省市做访问学者的教师,学给予300元/月的生活补贴。

第七章  服务期限和违约补偿

第二十四条 凡报考在职(定向或委培)研究生的教师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到人事处签订有关协议,否则不办理有关手续,也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在职(定向或委培)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在内服务8年以上;在职(定向或委培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在内服务8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内服务不足者不得提出调离学、辞职或出国(公派除外)。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动或出国者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长办公会批准,且返回培养费和学习期间的工资并交纳服务期不足补偿费(标准为:硕士15000元/年人,博士:35000元/年人,其它培训者返回由学出资的培训费用)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文件与今后的通知、决议、质量管理协议有冲突,以通知、决议、质量管理协议为准。